诉讼第三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分两种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不到庭参加的,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无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强制拘传其到庭或者按照缺席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出庭的话,那么可以无第三人到场直接进行案件审理。如果原告或者相关上诉人在撤诉之后,法院不应允的,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话,那么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不会影响到案件结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是属于其自己放弃法律权利的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判决。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原告和被告相独立的,但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比如原告型第三人或者是证人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指的是原告不进行指控,但是需要参加诉讼的相关机构或者是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包括:缺席宣判,强制到庭等措施
另外·,由于第三人拒不到庭,失去答辩和举证等权利,法院只能依法审查其他各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作出判决,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