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过户流程?

2024-12-17 1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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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全过程。 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流程如下:1、签订合同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本人签字(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2、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第3、缴纳税费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第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买卖双方进行交接,过户完毕。

回答3:

一、办理流程: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缴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

二、所需证件:

1、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成套住宅、房改房上市暂免此项)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3、买卖契约

4、税票

5、图纸

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7、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有效证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离异、未婚的应提交相应的死亡证明、离异证明及婚姻状况声明书

8、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交:

(1)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让方属国有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属集体所有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提交经工商局确认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名单

9、出售国有住房需经当地市房改办审批

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提示:

1、买卖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登记

2、买卖双方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港澳台及境外人士委托的须经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三、过户涉及费用:

核档出图费 55元

住房登记费为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

住房转让手续费为6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为10元/㎡

四、涉及税费:(12月18日最新政策)

1. 产证年限满2年,免收营业税。

2. 契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取最高的)的 1.5%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点到中午12点 下午2点到下午5点

六、办理周期:

一般登记后10-15个工作日。

回答4:

一、办理流程: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缴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

二、所需证件:

1、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成套住宅、房改房上市暂免此项)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3、买卖契约

4、税票

5、图纸

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7、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有效证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离异、未婚的应提交相应的死亡证明、离异证明及婚姻状况声明书

8、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交:

(1)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让方属国有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属集体所有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提交经工商局确认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名单

9、出售国有住房需经当地市房改办审批

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提示:

1、买卖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登记

2、买卖双方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港澳台及境外人士委托的须经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三、过户涉及费用:

核档出图费 55元

住房登记费为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

住房转让手续费为6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为10元/㎡

四、涉及税费:(12月18日最新政策)

1. 产证年限满2年,免收营业税。

2. 契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取最高的)的 1.5%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点到中午12点 下午2点到下午5点

六、办理周期:

一般登记后10-15个工作日。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回答5: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