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称为税则号列(简称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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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我国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指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一、产生与发展
上述商品分类目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1992至1995年版分类目录是以1992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1996年至2001年版分类目录是以1996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方式变化的情况,有效地实施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对1996年版《协调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1999年召开的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公布了2002年版《协调制度》。
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并据此编制了2002年版《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006年版《税则》8位税目为7605个。上述目录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其中第七十七章为空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八两位数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制的需要细分的。
二、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其表示方法
《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称为税则号列(简称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码,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码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第九十八章和第九十九章)。
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对商品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划分的,即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划分。而每章中各税(品)目的排列顺序一般按照动物、植物、矿物质产品或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顺序排列。
目录采用结构号列,即税(品)目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有一定含义的编码。我国进出口商品编码的表示方法如下例所示:
编 码: 01 01 1 0 1 0 改良种用野马
位数含义: 章 税(品)目 五 六 七 八
位 位 位 位
数 数 数 数
级 级 级 级
子 子 子 子
目 目 目 目
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又称本国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