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按你说的情况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如果事实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个人意愿遗嘱或者其它协议外,可以按法定继承顺序,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一,老赵与侄女未形成法律收养关系,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
二,我国新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孙氏与老赵没有继承与被继承关系;
三,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并老赵弟弟照顾老赵,老赵遗产应由老赵弟弟继承。
老赵可以直接去当地法院起诉孙氏,也可以要求当地村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机关出面调解。
你好!首先,事实婚姻已被法律取消 我国法律现在只承认他们是处于同居状态,同居双方互相不具有继承权。第二、房子归弟弟所有的约定,实际上是遗赠抚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在条件成立后,弟弟取得房子的所有权。第三、土地原来是老赵承包的,老赵去世后,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由老赵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并获得该土地的粮食补贴。如果老赵与侄女之间办理了收养关系,那侄女作为养女,有继承权,可继续承包土地。否则,就是老赵的弟弟有继承权,可继续承包土地。第四,变更承包关系,由继承人与承包组织办理,无需孙氏同意。
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