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以下10个方面引导形成正确观念和认识,化解矛盾。
1、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关系。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给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主仆这种带有奴性的错误区分。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目的相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目的应是一致的,即共同管好小区。
3、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什么都管。
物业管理公司终归是企业,职责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很多社会问题物业企业根本没有能力解决。
4、住户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不等于是对物业管理投诉。
有关部门把住户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也当作“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误被列为当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经了解,有关物业管理咨询投诉情况,其中认为配套不齐全、规划不到位、质量有问题等所占比例较大,属对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的有效投诉并不多。
5、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免费的午餐”。
不少人习惯于过去住房的福利型政策,对物业管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不理解,甚至持抵触态度,拒交管理费。其实,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就有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完好的义务。
6、物业管理服务费并非越低越好。
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费越便宜越好,物业管理招标的宗旨也是“价低者赢”,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是需要投入成本的,物有所值是最简单的道理。
7、物业管理治安防范不是看家护院。
物业管理公司给住户、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是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住户、使用人不能认为交了物业管理费用,就可以放松警惕性,应以积极的态度做好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8、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水电供应商。
由于历史的原因,物业管理企业普遍一直为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无偿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用,甚至承担因业主、使用人拖欠、拒交水电费而垫付,物业管理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9、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维权。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业主、业委不一定就是弱势群体,实践中住户往往可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少交、拒交管理服务费,而物业企业却没有很好的办法应对解决。另外,一些部门、机构人为导致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负担。因此,物业企业也应当依法维权。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光是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
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因缺乏有效学习而沉醉在理所当然的“管理者”角色里,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害群之马,这些则应由主管部门查处纠正。
B、针对配套法规规定与实施细节滞后问题,政府应尽快着手修订、制定。在各项配套法规与细节未出台前,则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指导解决相关问题,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发展与加剧。
总之物业管理行业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助于文明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最重要的还是依靠法制,最终使物业企业与住户实现依法依合同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