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任何人不得无故注销其他人的户口;
2,私自把户口转移给别人更是不符合我国的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的;
3,如果当事人的父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的迁移证件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3,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4,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在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他们没有权力注销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口除了死亡和失踪四年经公告才可销户,否则不可以注销 ,而你有和他们通电话的记录,所以不能算失踪,还有你小妹要办户口只可以重新落户而不可以直接使用你的户口。
民法通则规定---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您的父母没权利这样做,公安部门也不会允许,只要您还在世活着,他们就不能有 任何您以上所说的行为!!!!!!!
不可以的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