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文书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
2、法律文书要比司法文书的外延大的多,只要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可以称为法律文书。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在实践中,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的概念有近似之处,容易混淆。但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不因将两者等同起来,而应当加以区分。
法律文书不等于司法文书。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所以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要比司法文书制作主体广泛得多,它不但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还包括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文书。
因此,司法文书是包含在法律文书之内的,法律文书的外延要比司法文书大。
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
但法律文书就更广了,只要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该都算.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其相对人就是非讼机关当事人.
司法文书属于法律文书中的特定部分。二者包含的内容范围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