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07年亏损100万元,现在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最多只有50万元,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50万元,那么现在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或50×25%)。
这个要求的含义就是:在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将来应有机会可以在贷方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永久地挂在账上,放在报表中将来无法转回。
2.亏损年度发生的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侍羡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或:
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期初购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为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80万元,则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25%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按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5%。计算07年的应交所得税采用33%的税率,但07年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采用25%的税率。因为一般情况下2007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只能在2008年及以后期间转回。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二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总体要求:
1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激磨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没有强调必须以未来期间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不能计入明谈斗所得税费用;
3 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权益法下,在被投资方盈利或亏损时,假设被投资方盈利100万元,投资方持股比例为30%,则投资方的处理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贷记投资收益30。而此项投资收益税法上不承认,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