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领取,如果义务人未交付法院,则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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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
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你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将赔偿金交给你;如果对方已经将赔偿金交给法院的,则你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判决书,直接找承办案件的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如果对方未在判决所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金的,则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终审判决书拿到后,如果是维持原判的,那么原来的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应该按一审判决的主文(就是判决如下下面的条文)来执行.简单一点说就是被告应该给你钱.如果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动给你钱,你可以提供判决书、申请执行书、身份证复印件,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二审改判,就以二审判决书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到法院领取,如果义务人未交付法院,则你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祝福!
向被告拿,如果被告不出钱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执行到位后可以去法院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