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记录的这条废标条款是招标文件的原文的话,可能你要失望了。
招投标法的原文是:如投标文件的封面未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签章不全的按无效标处理。
请注意,中间是一个和字,因此对其的理解是未加盖公章,且无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的,按废标处理;如二者有其一的,不能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这个理解是公认的,在各省对招投标法或当地的招投标条例理解文件上都是这一解释。
但与你描述的对比,可以发现实际上招标文件已经更改了这一条款当初所代表的含义,已经变成了公章法人章缺一不可。现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出,且在开标前无投标单位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到了开标阶段自然是以招标文件为准。我猜想这也就是为什么开标的时候你们的投标文件被拒绝而监管部门和公证人员都未表示异议的原因。因此,如果这段话是招标文件的原文,那你们只有接受这个结果了。
建议你们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这条的规定,在下次投标中汲取教训,再有这样的规定就以法律为由对此表示异议,让招标方按照法律的定义更改招标文件的要求。
记录
条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
原文
,
能
要失望
招投标
原文
:
投标文件
封面未加盖投标申请
单位公章
代表章或签章
全
按
效标处理
请注意
间
字
其
理解
未加盖公章
且
代表盖章或签字
按废标处理;
二者
其
能
作
废标
依据
理解
公认
各省
招投标
或
招投标条例理解文件
都
解释
与
描述
比
发现实际
招标文件已经更改
条款
初所代表
含义
已经变
公章
章缺
现
招标文件已经发
且
标前
投标单位
表示异议
标阶段自
招标文件
准
我猜想
标
候
投标文件
拒绝
监管部门
公证
员都未表示异议
原
段
招标文件
原文
接受
结
建议
研究
招标投标
关于
条
规定
投标
汲取教训
再
规定
律
由
表示异议
让招标
按照
律
定义更改招标文件
要求
只能做废标处理了,因为错误实在太明显,没有挽回余地。
楼上说的一点没错。我不多说。投标是公开的,你的关系后门什么的不可能有用。非正常情况只有,你能在截止前迅速更换包装并盖好章。然后跟招标代理说刚才拿错标书!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一定要看好投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