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0-12-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出现以上行为即违法行为。
出示原件核对是正常的,可以拿在自己手中给他人核对,如果当时用人单位拒不返还的,可以立即报警。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都能妥善处理.
有的。当然不要以了。你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