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诉法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再经法院批准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少于十五日;第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谨轮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祥亏信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空哗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