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如何办理手续?

2024-11-23 0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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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具体来讲包括:夫妻两人先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工作人员经检查觉得符合离婚的情形时,两人进入离婚冷静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在30天内,仍然想要离婚的,那就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成功之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的30天内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离婚。
另外,如果协议离婚离不成的话,也可以考虑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回答2:

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一般当场发放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准备好立案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审查,若符合立案的,一般会当场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