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损招:将预计要发放的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给员工,然后向员工收取相当于年终奖数额的借款,挂帐其他应付款,待年末进行年终奖统一结算,通过其他应付款兑现。也就是说,每月预发年终奖,但员工并不能拿走,只能预存在公司,待年度结算后方可拿走。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