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 合同中的工龄认定不明晰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年工龄如何计算已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对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是全算?全部不算?还是部分算?专家学者为此争论不休。有的专家认为,工龄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而有的专家却认为,新法实施后,只要前后工龄是连续的,就应该以此计算。
然而,任何个人的解释都没有法律效力,这些问题只有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出来才能确定。
违约金规定 两法律“打架”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在明年1月1日前,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明年1月1日以后,此前已和单位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争议相当大,想要最终明确,依然只有等待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工会的权力可能不会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多处赋予了工会参与权和监督权,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裁员要听取工会意见等等。
但工会的权力是否会落到实处?很多专业人士对此持观望态度。 “这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很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该通知谁呢?如果有工会,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会承担何种责任,该法并没有规定。”四川师范大学大学讲师刘洲认为,这些赋予工会的权利只是“画饼充饥”。
“支付令”形同虚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换句话说,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对劳动者来说等于没有申请支付令。这条规定虽然引导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结果却是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时间及经济成本。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太绝对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仅就字面意思理解,该法条显得非常绝对。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从一单位离职5年后再次被招用,他所就职的部门和岗位很可能和原来不一样,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有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时可能会存在很多顾虑,一旦约定试用期,劳动者也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企业裁员规定 细节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了人员,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重新招人时应通知曾被裁减的人员,这个过程应该由谁来监督?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应如何界定?对这两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只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才能确定。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工人“被同意”“被自愿”加班呢?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会让工人“申请”加班,而工人是敢怒不敢言啊;这样就可以合法加班了吗?就不违法了吗?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的!国家应该强制执行的,可是能指望哪个部门来做这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呢?劳动监察部门吗?你一个农民工和当地的个人发生纠纷时,不论有理没理也都是吃亏的多,就更不要说和当地的企业发生纠纷了,劳动者没钱·没关系·没地位···不是被逼到一定程度,谁会来给劳动者说句公道话啊??《劳动法》该规定不管双方当事人愿不愿意都不能超越《劳动法》的时间规定。劳动监察部门也该像110一样——有人举报就去查——现实在那里——加班天天都在,看下就知道,还要举报人举证??!!唉···其实法律没什么问题的,问题是违法的事天天都在发生而真相却又相当遥远···可悲···可叹···可怜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