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妻子是丧偶再婚,她和她前夫有有一间已经购买了的房子和一现14岁的儿子,房产证写知亏哪的是这个儿子的名字,现在我父母和我夫妻及2个儿子在这屋子住,我姐现有一房,现在我爸妈想首付供套房子给我2岁的儿子,钱不够我向我亲姐借了一部分钱付首付,然后得房子后我爸妈(搭码都70岁了)住并供月供,由我还向我姐借的那部分钱,因为一些原因(我爸妈要他们在世时要帮我小儿子卖房子,但老人思想又只想将来这套房子只属于我小儿子的,包括我大儿子都不能争)房产证不写我夫妻的名字,就打算写我姐的名字然后到小儿子大了在给他,请问房产证写我姐的名字时我们和我姐去公证处公证到我儿子18岁时我姐就必须给房子我儿子,这样行吗?还有这房子给我小儿子时会交什么样的税和多少钱?象我这种情况怎样处理比较好?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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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空郑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