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定。
没有发票,车票等凭证,就没有法律支持的依据,打官司靠的是证据。
也不一定是,还要看是谁犯规和情节性而定。
直接向对方说清楚。如果对方无发票无收据就不赔偿的话,可直接法院起诉对方!关于交通事故详情了解请关注交通事故赔偿资讯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