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保密。
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论是招标文件还是投标文件,都需要保密,不能违法对外泄露。招标文件需要写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招标阶段的保密规定主要有: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要保密,不得非法泄露。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招投标阶段的保密规定主要包括: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单独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姓名和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投标有关的信息。招标人有标底价的,投标底价必须保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非法披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保护投标各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拓展资料:
1、招投标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交易双方,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作为竞标过程中的竞争者,竞标者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价格上。例如,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过程中的竞争,收集到质量最好、效益最高、价格最低的项目承办商,从而节省资金,更快更经济地完成项目。投标人希望所报的价格既能在投标人满意的情况下中标,又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润。投标人为自己的目的而竞争,是受法律提倡和保护的。
2、但也有部分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竞标。例如,一些投标人共同串通投标,使投标价格的竞争受到限制;一些投标人通过串通价格,促使投标人中标等方式,企图在某一投标领域瓜分市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投标人往往会尽量了解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以达到串通的目的;应尽可能查询招标项目的标底价。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势必给不正当竞争创造机会。一方面,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也会使部分投标人因不正当竞争而在投标中处于不利地位,损害投标人在公平竞争中的利益。为在招标活动中依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招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招标人的相关保密义务。
3、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姓名和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投标有关的信息。 “招标人”包括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知情人员; “其他”是指任何人。根据本条规定,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保密是招标人的法律义务,招标人不得违反。目前,我国大型招标项目使用的资金大部分是国有资金。因此,规范招标人行为,保证招标质量,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论是招标文件还是投标文件,都需要保密,不能违法对外泄露。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阶段的保密规定主要有: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