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轻伤二级: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 体表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为轻伤。
轻伤时介于轻微伤与重伤之间的伤势。上面轻伤标准第二十八条,侧重说的是轻伤与重伤的界限。而轻伤与轻微伤的界限,在于皮肤与肌肉之间。1996年发布、1997年实施的公安部“轻微伤标准”4.2躯干、5.2四肢都规定轻微伤与轻微伤的界限是“刺创深达肌层”。
综合这两个标准,轻伤的窗口深度范围,已经刺穿了皮肤,没有达到内脏器官。具体多少厘米深,每个人的皮肤厚度不同、部位不同,深度范围也不同,而且也要结合伤害的面积范围。在“轻伤标准”框架之下,司法鉴定还有更细致的鉴定标准(可能各地不完全一样)。所以,我们对照“轻伤标准”只能是自己飞非正式的估计,最后确定是否属于轻伤,要以司法鉴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4月2日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轻伤一级40cm以上,轻伤二级10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