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抵扣进项税=(800+80)*17%=149.60元
计入采购成本的运费=1000-149.60=850.40元
2、当月应纳增值税=(120000+5000)/(1+3%)*0.03+1400/(1+3%)*0.02=3667.96元
3、应纳增值税=(22400+1500)/(1+3%)*0.03=696.12元
4、应纳消费税=70*(1+10%)/(1-10%)*10%*80%=6.84万元
5、可扣除的消费税={51/0.17+15-105}*70%*30%=44.1 万元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1
0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6%的(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红票另外开具,不得抵减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300*17%=51
000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7
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6
000元,装卸费1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300*17%=25
500
增值税进项税额=6
000*7%=420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开具普通发票上售价120
000元(原价110000元);
增值税额=120
000*4%*50%=2
400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
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60
000*17%/1.17=8
717.95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
000元,注明税款23
800元,发票已经税务部门认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23
800
(6)从小规模纳税入处购进自行车零件100
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本厂自己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
000元。
按现行规定,只能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并认证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10%的进项税。
要求:
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1
000+
25
500-420+2
400+8
717.95-23
800=63
397.95元
宁大双学位的吧你?太搞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