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热的界定,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热面积也是以房屋产权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列入所有权证的面积,即“赠送面积”,有供热设施的应收费,没有供热设施的不收费。如果是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热设施的,可参照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热设施的,将按照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执行。非居民住宅供热,“赠送面积”中有供热设施的,是以室内净高4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如果超过7米,由双方协商收费。供热单位收费后,必须按相应的标准供热,并确保温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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