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能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2024-12-02 0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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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有明文进行规定,部门规章有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强制性规定的,也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回答2:

您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部门规章不在此列,因此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谢谢阅读!

回答3:

1.这个要看这个部门规章是否与法律相互矛盾。
2.不矛盾就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3.矛盾了,就要注意了。
4.部门规章也是法律范畴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