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核查登记表怎样填写

2024-12-20 15: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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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为房屋原值减去免税部分原值的差额。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时间: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10、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11、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填写“是”;若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则填写“否”。

12、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3、出租单位(个人)情况:出租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代码、联系电话;出租方为个人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4、土地等级:市内四区土地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其他县市区土地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15、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6、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积。

17、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18、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19、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0、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机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22、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23、营运性质:营运车辆或者是非营运车辆。

24、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25、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6、车辆类型: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类型填写。

27、船舶类型: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船舶类型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