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哪几种情形

2024-11-26 06: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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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无法判定伤害原因的暂不按工伤处理: 如:晚上值夜班,在办公室被人杀害,在没有查明死亡原因前不做工伤认定。 (2)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人打伤并不都能认定工伤:如因工作原因双方互殴行为(通过暴力解决分岐)即属此类。 (3)分清单位的活动与工作的概念:如: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门卫阻止非法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即属此类,但若是财务或其他人员采取阻击行为而受到伤害则不属工伤,因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 4、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法》有相关规定)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2)骑自行车上下班,为躲避机动车而未发生机动车事故而受伤的,不予认定工伤;(3)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认定工伤,但需:A、证明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亡(如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即符合工伤条件;B、需证明不是自杀自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擅自提前下班虽存在违纪行为,可按企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处理,但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限制条件;D、《条例》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而不是上下班时间内。(5)对上下班路线未再规定是“必经路线”,而只要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即可。如:下班途中绕路接孩子发生机动车事故可认定为工伤。(6)不分责任,只要是发生了机动车事故。但其行为应没有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且该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没有因果关系。(7)不再限定在“道路”上发生事故。(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