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应是县级(区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城市的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