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判决贷款人归还,只需要贷款人还完贷款,担保人就能从法院名单中去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执行名单,一般需要三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限制高消费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执行人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所以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使用的对象也不同,并不是只要被执行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措施。所以,只需要贷款人还完贷款进行申请,法院就会撤销失信人执行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知道你说的法院黑名单是不是指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是这个,只要贷款人还钱了,或者你替他还了,债务结清了,就可以消除,你要等到结清之后,去找法院帮你去掉,1-2个月。
如果是征信记录,那么就比较麻烦了,有的人说5-7年,其实根本消不掉,因为征信记录上5-7年里你原先失信的细节是没有了,不过还是会有记录,你啥时候失信了,但看不到具体的日期什么的。
这个根据情况,可能会把房子给拍卖,因为这要承担连带责任,是负法律责任的!当初应该核实清楚贷款人的真实情况,还款来源和能力,借款用途,情况不清楚不要轻易去为别人作担保!
费劲了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