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规定:“三、……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