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