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幼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使用粗暴的体罚,怎么解释这种现象

2024-12-26 1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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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和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因为孩子淘气,就体罚幼儿,这种错误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宴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教育单位或个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陈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医鉴定,冬冬所受的伤为轻微伤,陈老师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冬冬的家长可要求幼儿园依据上述规定或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陈老师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可要求民事赔偿。由于陈老师管教幼儿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以家长应向幼儿园索赔。同时,在本案中,幼儿园平时对其教职员之教育督导不够,管理不力,出现体罚幼儿的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答2:

都是违法的。一般跟老师的脾气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