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你用这么长的篇幅来描述你的问题,看来真是受伤不浅哪!不过等我耐心的读完了你的故事,我倒觉得整个过程都是在情理当中的,你之所以这么恼火可能更多的是因为一时间落差太大,顺不过来这口气,如果你多经历几家公司,你的抗打击能力就不会这么差了,呵呵!总之不太建议你去找什么仲裁来申诉自己的权利,有那个精力不过找一份好工作了。当然这只是个人意见,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我希望得到公司的赔偿,我与公司签订了协议,虽然我手上还没有公司下发的那份协议,但是口头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益?
答: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益,除非有有利人证。
2,公司在处理这件事情上是否应该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答:有一定的责任,给求职人员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该适当赔偿。
3,我手机上具有公司人事负责人给我发的那条短信,公司也承认是公司内部的问题,并不是我个人的原因,我是否可以凭借这条短信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告发他们?
答:不可以,证据不充分。
4,上班当天公司给我录了指纹打卡机,是否也有一有力证据?
答:这是很有利的证据,你之前不是参加过培训吗?这也是很有利的证据之一,可以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