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再____号
抗诉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及___(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____人民检察院作出____号民事抗诉书,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抗诉。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出庭。申诉人____、被申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____(概括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____称,____(写明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一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____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二审判决理由)。二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二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____(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本院再审认为,____(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____项、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____;
二、____。(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
审判员_____
审判员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
【说明】
本判决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受指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用。
扩展资料: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判决书
原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明细及一审法院询问的相关问题的意见:1、对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张伟的账户与本案无关,原告对第三人张伟账户不清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2、对第三人张伟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不清楚,公司实施的是保密工资;3、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对手除刘杨外,其余均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同事。
被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明细及一审法院询问的相关问题的意见:1、对张伟账户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也证实了被告陈述的事实,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张伟转款给原告王学成后,第三人张伟代原告分三笔转到被告名下100万元,让被告签字之后,将这100万元和转到康健、顾洪磊名下的200万元,由华夏银行56173号操作员存入第三人张伟名下;2、第三人张伟主要负责公司财务,财务经理公开竞聘年薪在20万左右,2011年第三人张伟在财务工作,具体职务不清楚;3、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对手除刘杨记不清楚了,其余的均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曲国风12×××87账户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曲国风在证言中称其2011年5月30日全家移居新西兰。曲国风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其账户在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9月28日期间,与原告王学成账户和被告王占明账户有多次交易。
原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曲国风账户交易明细的意见:对曲国风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系。
被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曲国风账户交易明细的意见:对曲国风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曲国风账户与被告王占明有几十笔资金往来存入,还有与其他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往来,充分说明了曲国风也是公司保证金交纳的一个环节。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史红英与李现龙案卷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的合意,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2011年10月3日,原告王学成和被告王占明均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上下级关系,第三人张伟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原告王学成主张的借款由第三人张伟办理,资金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曲国风账户,经第三人张伟账户、原告王学成账户转至被告王占明账户,原告王学成主张借款资金来源是曲国风返还原告王学成的借款,为此,原告提供的曲国风书面证言,在该证言中,曲国风称2011年5月30日其移居新西兰,为办理相关手续向原告王学成借款,2011年9月28日,其委托第三人张伟代为归还原告借款。但从一审法院调取的曲国风账户交易明细来看,自2011年5月30日曲国风移民新西兰后,曲国风账户交易频繁,其中自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9月15日,曲国风账户与王学成账户发生交易十六笔,均为曲国风向原告王学成转款,转入原告王学成账户1000余万元,在曲国风账户向原告王学成账户频繁转入款项的情况下,2011年9月28日曲国风却委托第三人张伟通过其账户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曲国风返还原告王学成借款,由曲国风账户直接转至原告王学成账户,更能体现出曲国风与原告王学成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原告王学成和第三人张伟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的账户明细来看,原告王学成和第三人张伟账户资金发生额大,除极少数交易对手外其余的交易对手均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有从业经历。原告王学成与其交易对手发生的款项大多分为两到三笔存入交易对手账户。原告王学成庭审中陈述其年收入1000余万,平时借贷较多,每周都发生一两笔,其借款办理全部委托张伟办理,借款基本不约定利息,但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原告王学成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的发生额来看,其账户发生金额远远超过了原告的收入水平,但作为理性人,借贷数额如此巨大,且不求取相应的利息回报,并委托第三人张伟办理,借款对象均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也与常理不符。第三人张伟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其账户交易数额巨大,且在一个交易日内资金经过多次流转,最终账户余额也呈现当日收支均衡的特征。上述当事人种种不符合常理之行为,恰与被告王占明主张的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条格式、借条套数等相符合。结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其(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史红英诉李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定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学成通过其账户委托第三人张伟向被告王占明账户转入的35万元是被告王占明在向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交纳保证金的要求,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员工的方式,故不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王学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三人张伟在第二次庭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的抗辩和原、被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学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王学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查证,2011年11月3日经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操作员高鹏操作,办理了王占明取款100万元的手续,卡号为62×××39,该笔个人取款业务凭证中加盖的银行编码为20042;同日,经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操作员高鹏操作,办理了康健取款100万元的手续,该笔个人取款业务凭证中加盖的银行编码为20043;同日,经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操作员高鹏操作,办理了张伟存款200万元的手续,存款账号为:12×××32,该笔个人取款业务凭证中加盖的银行编码为20044。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王学成与被上诉人王占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学成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虽然上诉人王学成依据借条及转款凭证提起诉讼,但被上诉人王占明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并称真实情况是其以借贷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因此,有必要对涉案款项的性质及流向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包括涉案35万元在内的300万元于2011年10月3日由第三人张伟的账户转入上诉人王学成账户,再由第三人张伟操作从上诉人王学成账户转入被上诉人王占明账户100万元,数额分别为45万元、35万元、20万元,同日,王占明签署个人取款100万元的凭证。关于该100万元的去向,王占明称其未实际取得该100万元,而是转入第三人张伟的账户;根据查证的事实,转入被上诉人王占明名下的100万元及案外人康健取款的100万元均于同日转入了第三人张伟的账户,即包括涉案35万元在内的汇入被上诉人王占明账户的100万元,从第三人张伟的账户转出后,经历多次转账,又回到了第三人张伟的名下。综上,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王占明并未实际占有使用包括35万元在内的100万元。被上诉人王占明关于其与上诉人王学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学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学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王学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义
审判员 崔 旭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XXXX年X月X日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