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教育费的问题

2024-11-21 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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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离婚协议书》中,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是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特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为了保障子女教育经费的稳定性和离婚双方对子女教育经费支出的公平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依据上述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负担的教育经费数额以及支付方式,严格加以执行。对于拒绝支付子女教育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

回答2:

  您好,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教育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进行约定,并以书面方式落实。教育费属于广义上的抚养费,适用关于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0条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一般而言是按月给付,但也可约定期其他方式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如您有其他婚姻问题,欢迎来电138加,2431,和6788咨询。

回答3:

幼儿园属于教育范畴。孩子应该在户口所在地上学,如果因为择校产生的择校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择校费,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如果是男方决议不让孩子按国家规定上学的,女方可以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或者要求男方支付所有择校产生的费用。

父母应负担的子女教育费仅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一般费用。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很高,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

回答4:

关于教育费的标准,只能按普通标准计算。幼儿园也属教育范畴。至于学校,应该在当地学校,外地学校,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采纳。

回答5:

当然从幼儿园算啦。教育费用包括因教育问题而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