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较复杂,本案应该是由盗窃转换为抢夺或者抢劫。对于盗窃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对于抢劫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他们在预谋时就已经做了类似的准备,则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在丁发现之后,而预谋(如眼神交流之类)也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以前有过类似的行为也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没有以上三种情况,则应该是甲丙乙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抢夺或者抢劫。
2,
甲构成数罪。强奸、抢劫、故意杀人。
区分数罪的标准通说认为,应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据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但是在适用犯罪构成标准说时,还必须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有些行为成立数罪,但刑法却规定为一罪。例如,以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第 239条规定仅以绑架罪论处。又如,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的,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和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我一般是看行为与目的或结果之间的关系。)。
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甲和乙丙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的共犯.
甲将丁打倒在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只对盗窃承担责任,而甲单独对抢劫罪承担责任.
2: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