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受理。
那么,在刑事诉讼结案后,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刑事诉讼结案后,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也不予受理。
按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审理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在合理范围内基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另案提起那么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就和普通民事侵权没有本质区别了。
若是刑事附带民事在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