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2 术语中有明确定义: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规划部门将需要用地的地方,用红线标明范围,通常叫规划红线或用地红线。
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比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举例:
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