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将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中国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本条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以大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关,相应地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中国自清政府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派出驻外使节至本世纪30年代民国时期,所派驻各国的都是公使,而当时向中国派出外交代表的国家派往北京的,也都是公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近几十年来,主权平等原则已被公认为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各国其实已渐渐地不再互派公使了,而逐步地改为一律互相派遣大使。公使这一级别的外交官衔依然存在,但是现在各国派出的公使只是在大型使馆中担任该馆的第二把手,而不再像从前那样担任馆长了。可以说,在当今的外交实践中,担任馆长的公使,实际已渐渐不存在了。
大使馆的构成:
1.馆长(即大使)
2.其他各级外交官
a.公使:大使馆中的官员级别,区别于担任外交代表机构首脑的特命全权公使。
b.公使衔参赞
c.参赞和专员:与驻在国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进行交涉的专业外交人员,如商务参赞、文化参赞、新闻专员、农业专员等
d.武官:代表本国武装部队,与驻在国武装部队进行联系的外交人员。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驻在国的同意。
e.一等秘书
f.二等秘书
g.三等秘书
h.随员
3. 行政职员与当地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