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2024-11-27 0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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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责任追究的重点是领导,特别是要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用人标准、用人导向、用人环境、用人风气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从决策层面追究责任,重点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用人程序、选任过程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从操作层面追究责任,重点追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属集体负责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属选任环节的失误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分层次分环节科学确定责任主体和追究对象。在推荐提名阶段,民主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上级组织部门、参与指导下级民主推荐的人员分别对民主推荐工作负监督指导和连带责任,也应视情况作为追究的对象;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的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本人。在组织考察阶段,组织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结果负责;考察组执行考察任务,考察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考察中谈话对象对座谈反映的情况负责。在讨论决定阶段,干部任用决定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其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