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国土资发(200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原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至4年。
(一)申报程序。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使用周转用地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申请使用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可分期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首先要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由需要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测算各示范村周转用地规模并汇总(周转用地规模原则上按首期工程开工占地面积核定),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以下简称规划衔接方案),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扩权县(市)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示范村基本情况。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②建新拆旧计划。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③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④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三)申报材料。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①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③被占地农民的意见;
④示范村委会意见;
⑤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⑥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四)基本要求。一是经批准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到期不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二是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周转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试行“合账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做好新民居建设供地服务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保证复垦耕地质量。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周转用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要进行纠正。
三、划出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返还和分配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分别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使用资金由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省级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材料将支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下达、支付,专款专用。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利用开发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以有偿使用。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一是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先下乡支农然后进程获利的土地运行模式。二是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招商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五、做好新民居建设中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明晰产权、减少纠纷、为民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新民居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村集体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民居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对腾退、调整节余出的土地,在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的协调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支持,各级农工委(部)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好新民居建设用地中的相关问题。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厅长任组长,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利用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和服务组织,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二)强化服务职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在积极做好用地、资金方面服务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