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方法防止刑讯逼供?

2025-02-02 1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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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之一是时间掌控。即:无论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证人,只要一被公检法或者纪检国安机关带走,首先就应当通知另外的机关如廉政监察机关派员对时间的起始进行记录监督。
之二是全程录音录像。将人从家里或其他地点带走时就开始计时并录音录像,直到被带走的人离开这些机关。
之三是律师到场。无论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证人,只要被带走,就必须有律师到场并始终参与。遇有刑讯逼供或者语言相威胁或者诱供行为的,律师可以当场提出质疑。讯问或者询问完毕,必须有律师在场签字予以确认。
之四是严格对伪证罪的审查和问责。本律师见过许多证人,只要其证言不符合办案机关的胃口,就被严刑拷打或者威胁追究证人本人的罪行。如经商人员被威胁追究偷逃税款罪,行政人员被追究贪污受贿罪等等。更多的是被虐待直至被迫说出子虚乌有的证言。因此,必须严格追究刑讯逼供者的刑事责任。另外,也要追究伪证者的相应责任。以受贿罪案件为例: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要问出行贿者的口供,再逼出受贿者的口供,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据,就判受贿者有罪。这种表面上的吻合里往往蕴藏着谎言和伪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特别注意证言和供述中的矛盾之处,如时间地点参加人周边环境的描述中,来辨别证据的真假虚实。一旦发现伪证,坚决予以处罚,以警示那些胆敢作伪者。本律师发现,其实最具备伪证和非法取证条件的不是律师,而是手握权力的公检法特别是公安和检察机关。
总之,只要严格规定以上四点,非法取证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没有下手的时间和机会,整个司法程序才能避免刑讯逼供,才能公平公正,才能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而不是冤假错案。

回答2:

不卑不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向违法行为屈服。

回答3:

先招供后翻供,反复循环,来回折腾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