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的初审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是
受理范围
1.填海、围海项目用海;
2.七百公倾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受理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
4.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5.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例。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限制性条件
选择方式
1.直接申请;
2.招标投标;
3.拍卖。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宗海图(十份);
3.计划发展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意见;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及评审意见;
5.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6.防洪治导线以内的用海项目,须提供水利部门防洪规划同意书;
7.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8.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身份证等,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直接上报国家海洋局的一式五份;
10.如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提供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变更协议书。
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县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科室
海洋综合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省政府或国务院
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人申请或经区政府初审上报)—承办(海洋综合管理科审查)—现场检查—公示(海域使用在报刊媒体上公示)—审查(局领导审查意见)—初审(上报市政府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办结(省海洋与渔业局)
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发文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
是否有年审
按年计征的有年审,一次性计征无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各个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表格下载
海域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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