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应予以赔偿。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地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也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三、在双方均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有根据有损失一方的损失性质,并结合另一方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性来处理这类纠纷,才不至于丧失基本的公平,并达到遏制双方违法行为的目的。具体而言,对完全具有违法性质的损失,譬如支付违章行为的工资一般由违章建筑方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对与违章建筑行为无直接关系的损失,譬如材料的损失,则因违法拆除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由违法拆除方承担。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下五类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可以列入暂缓拆除的范围:
1.
农村村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保障老百姓的基本住房需求,可以说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兜底职能,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
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但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如果符合分户的条件,分户之后,就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所以没必要拆除);
3.
对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保留的农业设施、“农家乐”经相关职能部门登记认可的(这是基于满足农业生产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
无土地证的工业厂房将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可补证的(中央出台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允许一部分历史遗留用地,主要是工业用地,可以补证,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接受处罚,并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既然能补,所以就不必拆除);
5.
农村住房周边的附属用房、房屋天井里搭建的建筑、搭建的阳光房等未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的(这也不难理解,这些违章建筑违法的性质不是很严重,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这些违章建筑经规划、国土、农林、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暂缓拆除,并就暂缓拆除的期限予以明确。不过,要提醒的是,可以缓拆的情形消失,应及时予以拆除;而且,
列为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遇到征地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
违章建筑的房屋封顶后要被强行拆除,需要较多的法律程序,拆起来麻烦一些,按照法律必须要强行拆除,或者没收的。建设中拆除法律手续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