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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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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