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作的经济属性

2024-12-15 2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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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经济属性

公益性地质工作,一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地质调查机构进行,其投入属国家计划性质。在西方,是从纳税人的钱中开支; 在我国,是从公共财政中开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成果,无偿提供给全社会使用。因此,任何公益性地质工作,都不以赢利为目的。

公益性地质工作在财务上实行项目预算制度: 对调查类项目实行成本核算,对研究类项目实行经费预算,我国多年来均按此执行,国外地质调查机构也大多如此。以美国地质调查局为例,每年需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通过总统报国会讨论审批。例如,美国地质调查局 2008 年预算为 10 亿美元,其中水资源调查 2. 2亿美元、矿产资源评价 7721 万美元、地质灾害评价 8565 万美元、海岸带海洋地质和地质景观8061 万美元等。这些经费一直分解到更细的专业和项目,每个项目都应列出经费明细,作为建议的预算方案提供审批。对于调查类项目,也可以给出一个承包价,不算细账。这些做法,与我国的项目管理没有大的区别。美国地质调查局所获得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不仅无偿提供美国社会使用,也无偿提供全球使用。许多重要的成果,如 《矿产品概要 ( Mineral Commodity Summaries) 》、《矿产资源年度手册 ( Minerals Yearbook) 》、《美国地质调查局 2000 年全球油气资源评价 ( USGS 2000 World Petroleum Assessment) 》,一些重要的软件、标准等都可以从网上免费下载。

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经济属性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完全以市场方式运作。按照所属产业的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可分为技术服务型与资产经营型两类。

1. 技术服务型商业性地质工作

技术服务型商业性地质工作以地质知识、技术和装备的市场服务为主,如地质咨询、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数据处理与解释、商业性地球物理勘查、遥感数据处理与解释、野外地质工作承包服务、矿产勘查钻探施工、工程勘察、水资源勘查、地质信息与地质软件服务等。这类地质工作的特点是技术性强,没有经营风险或风险很小,收入比较稳定,不会大起大落,有较大但不是很大的获利空间。

在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竞争,从事技术服务型的地质工作机构已经非常集中,在技术水平、信誉度上都已高度优化。当前,商业性地质技术服务已出现全球化趋势,少数优秀的地质咨询公司、工程公司、装备和仪器公司垄断世界市场的局面已基本形成。由于受地质队小而全体制的影响,技术人才难以向市场释放,我国的地质技术服务产业目前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缺乏市场竞争力。

2. 风险投资型商业性地质工作

风险投资型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指具有探矿权的矿产勘查,在国外属于初级矿业公司的市场行为,因此为矿产勘查提供的纯技术服务不在此列。矿产勘查具有很强的风险性,越是靠近前端风险越大。因此,矿产勘查的资本来源只能是投资性的,不能是负债性的。这就表明矿产勘查只能从个人、企业和资本市场取得勘查资本,而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如果经过勘探获得了证实储量 ( 即我国的 “111”) ,则可向银行申请矿山建设贷款,这时才允许企业负债。

矿山勘查企业经营的资产是探矿权。探矿权的增值是建立在找矿发现、储量增长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即使不特别指明,勘探公司盈利与找矿成果也是天然地挂钩的。探矿权的经营风险很大,但一旦有重大找矿成果,盈利空间也很大,勘探公司就是在这种大起大落中寻找机会。著名的加拿大矿产经济地质学家B. W. Mackenzie 在做了大量统计后认为,矿产勘查的经济效益是在宏观上投入与收益持平,即不赔不赚。由于矿产勘查的成功率很小,这就表明,很少数勘查项目的成功是以大多数勘查项目的失败为代价的。矿产勘查的这种风险性,是任何一个政府在进行矿产勘查管理时必须注意到的一个重要属性。

矿产勘查有很大风险,但投资者却仍然并不却步,其原因是: 第一,大矿业公司需要勘查寻找到新的资源,愿意用高价购买勘查公司发现的矿产地,大公司有能力补偿勘查风险; 第二,证券交易所的风险 ( 创业) 板块是勘查资本的重要来源,成熟的股民深知勘查风险,在股市一般只投入小额资金,勘查成功可获得高回报,勘查失败也不在意; 第三,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国,政府对矿产勘查给予补贴,以帮助勘查企业降低风险。

矿产风险勘查的市场主体是勘查企业,即西方的所谓初级矿业公司,它的任务是经营勘查资本和矿业权,一般不从事具体的勘查活动,因此野外地质工作、数据处理、储量计算、化验分析、钻探坑探等技术性工作都由市场的地质工作服务主体承担,其费用列入成本。矿产勘查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的分离,是勘查生产要素市场优化配置的结果。勘查企业承担高风险,获取高回报; 服务企业不承担风险,获取稳定的收入。做到勘查资产经营与勘查服务的分离,是勘查市场成熟的表现。我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曾推行过地质队伍的专业化改组,但当时矿产勘查并不具备市场运作环境,改组后切断了地质与施工两大主体的联系,但又没有一个市场纽带为它们建立新的联系,因此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但在当前的形势下,资本经营、地质咨询、探矿工程分别形成不同的市场主体,是矿产勘查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地勘单位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3. 矿产勘查市场

矿产勘查市场由三类主体构成: 勘查投资企业、勘查企业和勘查服务企业。国外的证券交易所在提供风险勘查资本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最主要的勘查投资平台,大量投资者 ( 企业、个人) 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投资; 企业相互直接参股也是勘查资本的重要来源。我国目前勘查资本还多属于直接投资性质,规范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经营探矿权的勘查企业是勘查市场的核心,它一方面通过手中的探矿权从勘查资本市场筹集资本,另一方面利用所获得的资本使探矿权增值。因此,市场的技术、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是勘查公司筹集资本、经营探矿权、实施勘查工作和使得探矿权增值的基本条件,它们经营的是技术、装备和知识,勘查企业与它们签订服务合同,以购买它们的服务。我国的矿产勘查目前仍然处于勘查投资者、探矿权经营者和技术服务者三合一的状态,与矿产勘查市场各类主体的优化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地质工作的回报方式

由于地质工作是一件超前性产业,因此地质工作的实际回报包含在下游产品中。

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被全社会所使用,它的经济效益融入到所有使用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的后续产业中,人们不需要从下游产业的产品中分离哪些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应该获得的回报份额,因为政府已经用纳税人的钱支付了这部分工作的成本。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需要按照市场规则获得回报的,包含服务性回报和资本性回报两大类。服务性回报与资源所有权和探矿权无关,纯粹是从事具体技术和中介工作的回报。资本性回报也与资源所有权无关,是投资者经营探矿权,令探矿权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国际惯例,探矿权的收益即投资者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应列入矿业项目现金流量表的成本栏中,以税费的形式出现。按照这一财务规则,不存在企业与国家在财务操作层面上分享利益的问题。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经济效益是在后续产业中真正实现的。例如,工程勘查本身并没有获得现实的经济价值,只有在工程完工,投入市场使用后,该工程的经济价值才真正出现,于是工程勘查可以从中分得应得的份额。由此看来,工程勘查是建设期,更准确地说,是建设期之前的一项工作,在这个阶段,是没有任何回报的。但作为一个产业,工程勘查不能等待建设完成后再获得回报,因此采用了预付的方式,即按照历史经验按一定的标准由投资者进行预先支付,而不论工程后面的运作是否获利和获利多少。所有的商业性地质工作都采用了这种预付方式为地质工作支付回报,特别是各种地质技术服务,无论是对项目的投资者还是对服务的承包者来说,都是典型的预付回报方式。

矿产勘查的预付回报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首先,矿产勘查项目的投资者要对各种服务进行购买,这实际上是一种在勘查经济效益产生之前的回报预付。然后,矿产勘查成果,即探矿权的增值部分,属于勘查企业所有,其经济效益需要到采矿阶段才能真正实现。勘查企业为了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不能等到矿山开采时再获得回报,因此也要求通过某种预付方式从后续产业主体提前获得回报。这种方式就是探矿权交易。因此,矿产勘查有两个层次的收益预付关系: 矿产勘查公司以预付的形式购买各种服务企业提供的地质、工程、装备、法律、财务服务; 矿山企业以预付的形式支付勘查公司的探矿权价款,该价款包含勘查成本( 大部分已由勘查公司预付给服务企业) 、各种税费和勘查公司的探矿权收益。最后到采矿阶段,矿山企业在扣除了前面所有的预付收益和成本费用后,实现自己的收益。由此可见,在整个勘查 - 采矿链条中,只有矿山企业拿到的是真正的现实收益,其他都是预付的收益。

由于勘查收益的预付性和勘查资产的风险性,探矿权交易一般不采取常规的直接买断的形式,因为这使预付者和受付者都感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使双方放心,探矿权交易通常采取以参股为主、现金为辅的形式进行,在交易完成后,双方共同获得收益,也共同承担风险。这种方式,称为 “勘查期权合同( Option Contract) ”。国外 90% 以上的矿产普查探矿权交易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一次性现金买断探矿权的案例是极少见的。我国绝大多数探矿权则采取一次性买断方式,对买卖双方都带来很大的利益风险,容易引发商业纠纷,不利于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可以说,探矿权是否大量采用期权合同的方式,是一个国家矿产勘查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矿产资源的回报方式

矿产资源的回报与地质工作回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不是通过地质工作服务取得的回报,也不是凭借投资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所取得的回报,而是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埋藏于地下的固定财产所取得的回报。由于资源回报不仅涉及矿产勘查,还涉及矿山开发,因此在本节将基于矿产资源勘查 - 开发的全过程来讨论这个问题。

在矿产勘查管理中,区别投资回报和资源回报是重要的,因为二者经常被混淆。一个投资者在投资某个项目的勘查中,发现了矿床,取得了资源储量,出售该探矿权后获得销售收入,在扣除服务、材料等成本及与资源无关的税费 ( 如所得税等,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是与资源有关的税费) 后,就是该探矿权的收益。这是一块由资源所有者和勘查投资者 ( 又称资源使用者) 共同分配的收益,即资源回报和投资回报之和。如何分配这块收益? 如果所有者是企业和个人,取决于所有者和投资者事先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 如果所有者是国家,则取决于国家对探矿权人收取资源费用的法律或行政规定,这个规定要明确每一种矿产资源收取费用的形式和数额。有了上述合同或规定,那么就可以从总收益中分割资源回报和投资回报了。一个简单的原则是: 从总收益中扣除资源回报后,剩下的都是投资回报。

但对探矿权而言,实际的操作要复杂得多。因为一宗探矿权到底能产生多少实际收益,在探矿阶段是说不清楚的,只有到开采阶段,采出矿产品后,才能计算清楚。为此,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国家在探矿阶段不收取资源回报,而是把它作为未来开采矿产资源的一项成本,预先列入矿山生产的成本栏目中。到开采阶段,矿山把这一块费用视为成本支出,国家把这一块费用作为收益收取。因此,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资源回报采取的是预留而不是预付的形式。

在探矿权以至采矿权交易中,矿业权评估方法都把资源回报作为成本预留出来,不论矿业权被转手多少次,它都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形式和数额被预留而不会流失。一旦进入开采,这些被预留的资源回报就随着矿石的产出而兑现。我国目前采用按储量提取资源回报的做法,在矿产品未产出前提前实现资源回报,这种做法,对投资者和所有者均存在风险,在世界各国矿政管理中绝无仅有。

在矿产开发前的矿业权交易中,以预留资源回报的方式是通常的做法,但也有在采矿前提前收费的形式。例如,美国对石油、天然气等高盈利矿产,在勘探区块招标时收取 “红利 ( bonus) ”,但这是一种附加的资源性收费,数额有限,仅起调节作用。还可能有其他形式的资源回报,但预留应该是最主要的做法。

从世界各国的国家所有资源回报来看,预留资源回报的实现形式是权利金( 即我国的资源补偿费) 。权利金的收取数额差别很大,取决于资源勘查开发的利润和国家的矿业政策。以美国为例,对一般金属、非金属矿产一直不收取权利金,对石油、天然气、煤炭收取 12. 5%的权利金。委内瑞拉原来油气的权利金费率仅 1%,2004 年提高到 16. 67%,2006 年又进一步提高到 33. 3%,但这只是个别案例。

总之,资源回报的形式在时间上以预留为主,预付为辅; 在内容上以权利金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有了这两个原则,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实现形式、支付时间就十分清楚了,从矿业权总收益中分割出国家所有部分就不会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了。

五、矿产勘查经济政策

矿产资源的供应情况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因此矿产勘查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按照各国的通行做法,国家对矿产勘查产业的经济政策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的长期性

矿产勘查是一种着眼于长期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应以国家的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来对勘查活动进行政策调控,以10 ~20 年的调控期为宜。当前供求关系和市场变化只能作为制定矿产勘查调控政策的辅助参考,不能作为依据。对未来 10 ~20 年的国内外矿产品供需形势的深入分析,才是制定矿产勘查政策的依据。

2. 政策的稳定性

对企业而言,矿产勘查是长线投资,政策的稳定性是矿产勘查的基本投资环境,多变的政策是勘查投资的大忌。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国家的矿业公司在我国调研很长时间而无投资行为,就是一直没有摸清楚我国在矿产勘查方面的政策稳定性。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曾经变换过勘查政策,使很多勘查开发投资者撤出该省,后来恢复了原来的政策,投资者又返回了。矿产勘查政策至少要做到 10年不变,最好 20 年、30 年都不要变,频繁地改变矿产勘查政策是矿业管理不成熟的表现。矿产勘查不像金融、房地产等产业,需要短周期的政策调控。

3. 勘查 - 开发政策的连续性

矿产勘查与开发是一个统一的、连续的过程,在国外均属于矿业 ( 这里指的是大矿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采石业) ,在经济上、技术上、管理上、市场运作上均具有连续性,难以分割。因此,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只要允许勘查,就应该允许开发,除非矿业权人缺乏开发资质。政府只允许勘查,不承诺在具有资质的情况下企业能自动进入开发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不合理的,既损害了企业利益,也不符合国家利益。我国长期以来在法律与政策上矿产勘查与矿山开发不相衔接的投资环境,制约了矿产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矿产勘查与开发政出多门,不相协调,是导致两者脱节的主要原因。建议完善和发展勘查市场,实施矿产勘查与开发一体化,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健康发展。

4. 公益性地质工作政策

公益性地质工作政策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具有重要影响。这里包含公益性地质信息资料获取与服务政策、国家对基础性地质工作 ( 区域地质、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 的投资强度、国家矿产资源评价计划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规模等。公益性地质工作程度、信息可获得性是构成一个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环境的基本因素之一。在这方面,我国仍处于落后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