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在拆迁的时候,你可以和拆迁单位协商,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并且在房产评估价格低于最低补偿标准时,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算。
不能重复享受安置。但如果你是宅基地申请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