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XXX,男,出生年月:1972年12月22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XXX604;
被告:XXX,女,出生年月:1X71年X月2日,住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481600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经XX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xX04XX13XX0。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