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五至十级的赔偿,与年龄存在关系(其它的没有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并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一样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规定不同,一般会规定退休前五年或十年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