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 常重要的作用; (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监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的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尊重和有利于法院公正查清案件事实。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缺生效要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