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合法原则: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社会主义法治所确认的平等又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等,即不仅是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也履行平等义务。在社会主义法治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统一原则: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扩展资料: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1) 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 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4)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5)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四个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