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应该建立一个概念,就是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条款在合法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不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即使定了也为无效。以你所说的违约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即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这里明确界定了职工违约行为只限于两种情况,你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关于违约的条款是与法规相悖的无效条款,如果你想辞职,只要没有同单位签过服务期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就可行使《劳动法》赋于的个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就是完全正常的行为,扣不上违约的帽子,自然也不要承担什么违约金的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门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费用。
符合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就业协议上面没有约定数额的,以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票据为准。
违约责任是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所要承担的责任。合同法上有几种: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当然,因为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所以也可以由双方约定违约金。即一方违约时需要给付未违约方多少钱。
合同上有规定违约金的话,是可以和上述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存的。比如一方迟延履行,不仅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还要实际履行或者补救。在违约金和损失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依照约定的违约金来赔付,两者相差太大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或者减少
而楼主的问题是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一旦楼主违约的话,仍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可以举证说明楼主的违约行为给其带来多少损失,然后要你赔。
因为其他人的合同上是2000元。所以该公司能要你赔的不会超过2000元的。
另外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试用期是不超六个月,劳动者可以选择离开。应该不算违约,因此不用交违约金
个人意见 错了莫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