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在前面分析宪法的特点时曾提及,宪法是一般立法的依据,一般立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所说的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得同宪法的某个具体规范相抵触。我们不能由于宪法有根本性规范的存在,而把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分为不同的等级。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所谓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就包容性的前一个含义而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宪法关系涉及领域广泛,它包括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都有一定的范围可循,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宪法内容的领域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特点是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别是在现代宪法中,其表现尤为突出。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就成了宪法规范在表述上的特点。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又能使宪法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与道德规范不同,制裁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宪法规范来说.这一点也是必须肯定的。否则,违反宪法而不无任何法律后果,那宪法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宪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成了空话。然而,同样必须肯定的是,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又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普通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多由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如有违反,由法院给以相应的制裁,如判处刑罚、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但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2)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3)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所以,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却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所以宪法规范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具体是:
1、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最显明的特点。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既然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一般性的问题,这就决定宪法必然在国家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规范的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特点。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如最高性、原则性等,都是由它决定或派生的。
3、规范的广泛性。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4、规范的原则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从范围上说,它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这样广泛、复杂的问题,宪法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必须非常简明概括。
5、规范的纲领性。虽然宪法和纲领是两个东西,不能混淆,但也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宪法和纲领的内容是可以互相渗透的,宪法和纲领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宪法具有纲领性的意义还包括一种宪法对本国人民来说是本国过去革命经验的总结,对还未实现这种革命的国家人民来说就有纲领性质。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却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所以宪法规范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1]